屬于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是13個巡回上訴法院之一,住所設于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
CAFC在13個上訴法院中是最晚成立,也是最獨特的一個,和其他12個巡回上訴法院不同,其管轄權是基于案件的事項(Subject Matter)而不是地理位置來確定的。
CAFC最為人熟悉的職能是作為對專利確權、侵權訴訟的專屬上訴法院。它受理來自美國專利局的關于專利審查案件、美國聯邦地區法院(DCT)專利侵權案件、和來自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337調查”案件的上訴。自其成立以來,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大約有三分之一涉及專利。CAFC關于專利案件的許多重要判決在美國專利制度的發展中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CAFC管轄的案件并不限于專利。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同屬知識產權范疇的著作權的相關案件,CAFC不具有管轄權。
成立的背景
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成立于1982年。在此之前,從美國專利商標局提起的上訴均由美國海關與專利上訴法院審理,從美國地方法院的專利侵權案件提起的上訴則由相應的各巡回區的上訴法院(第1-11巡回上訴法院和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審理。然而一方面,專利案件除了法律問題之外,通常牽涉到復雜的技術問題,要求審判人員兼具技術和法律素質,一般普通的法院不具備這樣的人才資源;另一方面,對于類似甚至同樣的事實,不同的上訴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決,而它們的判決之間互相沒有約束力,造成了審判標準的不統一,嚴重影響了判決的可預見性。為了解決這些矛盾,198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法院改進法案(Federal Court Improvement Act),基于該法案,1982年10月1日,由原來的美國海關與專利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與美國索賠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Claims)的上訴部門合并,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宣告成立。
管轄權
CAFC的管轄權由美國法典第28編第1295節一般性地規定。CAFC受理來自所有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及某些行政機關的上訴,以及基于一些成文法規定的上訴。對于來自下列機關的上訴,CAFC具有排他的管轄權? :
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13個巡回上訴法院中是獨一無二的。它在各種主題領域擁有全國性的管轄權,包括國際貿易、政府合同、專利、商標、針對美國政府的某些金錢索賠、聯邦人員、退伍軍人福利和公共安全官員的福利索賠。
對聯邦巡回法院的上訴來自所有聯邦地區法院、美國聯邦索賠法院、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和美國退伍軍人索賠上訴法院。
聯邦巡回法院還審查某些行政機構的決定,包括來自評審委員會、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申訴與抵觸委員會、合同上訴委員會、美國功績制度保護委員會、國會合規辦公室、政府的決定。問責辦公室人事上訴委員會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聯邦巡回法院對任何刑事、破產、移民或州事務沒有管轄權。聯邦巡回法院也不能審理對其他美國上訴法院裁決的上訴;來自其他美國上訴法院的上訴應直接提交給美國最高法院。
一般來說,來自任何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所有上訴,只要原訴訟中包含了基于專利法產生的訴訟請求,均由CAFC受理。然而,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如果專利訴訟請求僅僅是被告作為反訴而提出的,則不一定必須由CAFC受理 。不過,盡管其他上訴法院理論上也可以受理專利反訴,實際上這樣的情況不常發生。
CAFC的一個與眾不同之處是它的決定,尤其是有關專利案件的決定,在全美國都成為約束性的先例。這與其他12個聯邦上訴法院不同,后者的判決只在它們負責的地理區域內成為約束性先例。CAFC的決定只可以被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或者成文法的相關改變所推翻。由于是否審查CAFC的決定取決于美國最高法院的自由裁量,所以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CAFC的決定是終局性的,特別是由于CAFC就相關事項擁有排他性的管轄權,不存在所謂“巡回區分歧”(circuit split)(即不同巡回區的上訴法院對聯邦法律的解釋發生分歧)的情況。
辦公地點
CCAFC的辦公地點分布在哥倫比亞特區的Howard T. Markey NationalCourts Building、Benjamin Ogle Tayloe House,前Cosmos Club和Cutts-Madison House等地。法院有時會在華盛頓之外的地方開庭。而且,CAFC的法官也可以基于指派參加其他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地區法院的案件審理。由于CAFC的管轄權遍及美國全國,因此該法院可以在美國國內的任何地方開設合議庭。CAFC通常每年一次或兩次在華盛頓之外的城市進行口頭審理。合議庭可以在聯邦法院、州法院,甚至可以在大學法學院內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