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算方法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在計算進口環節的應納增值稅稅額時,不得抵扣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各種稅金)。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x稅率
需要注意的是,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中已包括已納關稅稅額,如果進口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要包括進口環節已納消費稅稅額。
計算公式 : 進口增值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率)×增值稅率
1、報關的時候,報關員要在報關單申請表上填上申報的貨物名稱和所歸稅號。
2、海關審核后,根據稅號對應的稅率計算應收的進口關稅和代征增值稅。
海關收的稅包括兩部分:
1)進口關稅
2)代征增值稅
例如:進口一臺價值一萬美元的某種機器,該機器根據海關稅則,稅號是84131100進口關稅稅率是12%,增值稅稅率是17%那么進口這臺機器需要交多少稅款呢?首先,海關根據填發海關專用繳款書的日期的當天的匯率,把申報的外匯換算為人民幣。1999年12月2日的匯率是USD1=RMB8.2785000,所以這臺一萬美元的機器的進口價格是82,785元人民幣,這也是計算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
進口關稅的稅款金額=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x進口關稅稅率=82,785x12%=9,934.20元在征收進口關稅的同時,海關還要代征增值稅,這臺機器的增值稅率是17%。
請注意,要交的增值稅不是82,785x17%,因為代征增值稅的完稅價格不是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
代征增值稅的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的稅款金額=82,785+9,934.20=92,719元。
代征增值稅的稅款金額=代征增值稅的完稅價格x增值稅稅率=92,719x17%=15,762.23元。所以,進口這臺機器要一共要交的稅款=9,934.20+15,762.23=25,696.43元。
二、抵扣流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2017年7月1日前開具的180天內,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36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以下簡稱《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稽核比對的不予抵扣。
二、每月申報期內,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上月《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稽核結果通知書》)。
對稽核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對稽核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以海關繳款書原件為依據,逐一進行核對,并區別情況按以下要求處理:
(一)屬于納稅人信息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在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請數據修改,再次稽核比對,稅務機關次月申報期內向其提供稽核比對結果,逾期未申請數據修改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重新采集數據的時間仍在報送期限(海關繳款書開具之日起90天)內的,可通過企業電子報稅管理系統(下稱電子申報軟件)重新采集,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再次稽核比對。
2、納稅人重新采集數據的時間已超過報送期限的,可在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稽核異常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對申請表》申請數據修改,再次稽核比對。
(二)不屬于采集錯誤,納稅人仍要求申報抵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審核檢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真實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三、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用于核算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納稅人取得海關繳款書后,應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稽核比對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許抵扣的,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查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一窗式”比對項目的調整規定:
(一)非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在2009年4月申報期,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等有關規定申報抵扣稅款所屬期為2009年3月的海關繳款書,并報送《抵扣清單》。
(二)輔導期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2009年4月納稅申報期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等有關規定,報送海關繳款書待抵扣清單,并申報抵扣2009年3月稽核比對相符的海關繳款書。
(三)自2009年5月申報期起,納稅人在申報期內可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網上辦稅服務廳下載《稽核結果通知書》及清單,并把清單數據導入電子申報軟件進行申報抵扣。其中: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三、征稅范圍
凡是申報進入我國海關境內的貨物。
只要是報關進口的應稅貨物,不論其是國外產制還是我國已出口而轉銷國內的貨物,是進口者自行采購還是國外捐贈的貨物,是進口者自用還是作為貿易或其他用途等,均應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四、進口抵扣
內容: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海關進口增值稅認證抵扣采集系統在哪里有下載?
2.我司主要是做來料加工,偶爾做進料加工,那從國外進口的消耗品(手冊上沒有)時所繳的進口增值稅是否能計入應交稅金——進項稅
3.如進口增值稅能夠抵扣,需向稅務局提交什么資料
回復內容:1、海關進口增值稅認證抵扣采集系統可從二個地方下載,一是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下載服務中心——軟件下載——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采集軟件下載;二是網上申報——登陸——軟件下載——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采集軟件下載。
2、一般貿易進行的貨物在進口環節海關已代征繳納的增值稅可以申報抵扣。
3、海關進口增值稅的申報抵扣,簽訂合同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取得海關完稅憑證后即可申報抵扣,但最遲不得超過180天。
五、如何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附件1《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個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48)的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凡已繳納了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無論其是否已經支付貨款,其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均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六、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2003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陸續實行了90日申報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對于提高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的運行質量、督促納稅人及時申報起到了積極作用。近來,部分納稅人及稅務機關反映的90日申報抵扣期限較短,部分納稅人因扣稅憑證逾期申報導致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為合理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問題,加強稅收征管,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二、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期限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附件2《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3]55號)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附件1《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48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8]117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83號)第一條規定同時廢止。
六、各地應認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實與宣傳工作,執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