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司法立法,最早是1950年12月29日頒布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1954年9月5日公布)也是早期影響較大的公司立法。從1979年開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國務院先后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實施細則。
在沒有公司法的情況下,為規范公司行為,某些法規及政策文件提出了一些公司行為規則。這些法規主要是:《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規定》(1985年8月25日公布,1988年6月3日廢止)、《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公司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關于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1988年10月3日)、《國務院關于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權限的通知》(1990年12月12日)等。
立法簡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由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本法的第2次修正;在2005年10月27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對本法進行重大修訂,新修訂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7部法律的決定》第3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實施最新的《公司法》。 2013年的公司法把2005年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500萬修改了無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對公司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正。
法律條文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四節 監 事 會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二節 股份轉讓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七章 公司債券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