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組織的前身是辦事處和比荷盧設計辦事處。這兩個辦事處分別是依據這三個國家之間的相關條約而建立,2005年,這三個國家締結了《比荷盧知識產權公約》?(BCIP)?,該組織也因為此公約而建立,也相應地取代了前述兩個機構。該公約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該辦公室有兩個前身:比荷盧商標局和比荷盧經濟聯盟圖紙或外觀設計局:
“比荷盧商標局”成立于 1971 年 1 月 1 日,以執行1969 年 7 月 1 日的《比荷盧商標條約》。
“比荷盧圖紙或設計辦公室”成立于 1975 年,以實施1974 年的“比荷盧圖紙或設計公約”。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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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7月1日,《比荷盧商品商標公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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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為了妥善執行該條約,比荷盧商標局于 1971 年 1 月 1 日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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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1月1日,比荷盧圖紙或設計公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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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比荷盧經濟聯盟圖紙或設計辦公室開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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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比荷盧知識產權公約生效。這用單一條約取代了單獨的商標、圖紙和外觀設計規則。現在的就是這樣由比荷盧商標局和比荷盧經濟聯盟圖紙或設計局創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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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推出了新徽標和新企業標識。
自1971年成立以來,BOIP的辦公室一直設在。
組織
BOIP是比荷盧知識產權組織的一部分,該組織由三個機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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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委員會,比荷盧聯盟的最高決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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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員會,由比荷盧三國的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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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荷盧知識產權局,它以政府間組織的身份負責實施比荷盧知識產權公約。
職責
該組織受三成員國代表組成的執行委員會(Executive Board)監督,具有下列職責:
(1)執行該公約和相關實施細則;
(2)促進比荷盧三國的商標和外觀設計保護;
(3)履行執行委員會指示的其他任務;
(4)根據國際、地區和其他發展情況,對商標和外觀設計的相關立法進行評估、修正等。
概述
商標是用于將商標使用人的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來源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標志。根據《比荷盧知識產權公約》,名稱、圖案、標記、印章、字母、數字、產品或包裝的外形以及其他可以圖形化表示的用于區分不同企業的產品和/或服務的標志,應被視為商標。但是完全因產品自身性質而形成的形狀,其可以賦予產品價值或者對于獲得技術效果是不可或缺的,不能注冊為商標。在不違反一般法的情況下,姓氏可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商標的類型
商標應是一種顯著的標志,其中最常見的是文字商標與圖形商標,99%的注冊商標屬于這兩類。可在BOIP注冊的其他商標類型還包括形狀(Shape)商標、顏色商標和聲音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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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情況下,產品或包裝的三維形狀可注冊為商標,例如特別設計的香水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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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們可通過顏色識別某個產品或服務時,即使是單一的顏色或顏色的組合也可以注冊為商標,例如野營用燃氣罐的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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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音樂有時是眾所周知的,當人們聽到它時,立即知道它代表的是什么品牌。在這種情況下,聲音可被視為商標,有資格注冊(須以五線譜的形式)。
標志不可注冊為商標的原因
根據《比荷盧知識產權公約》,缺乏顯著性的標志不能注冊為商標。法律還規定,BOIP有義務在某些情況下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包括:
1.標志是描述性的。如果標志直接表示產品或服務的特性或品質,則是描述性的。這是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的最常見原因。
2.標志缺乏顯著性。描述性標志天然缺乏顯著性。此外,例如宣傳口號、單一顏色或產品的形狀等,也可能缺乏顯著性。
3.標志具有欺騙性。例如,清楚顯示咖啡的標志不能被注冊為其他產品(如茶葉或安眠藥片)的商標,因為這對消費者來說是誤導性的。
4.標志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第六條之三注冊的國家或國際組織的旗幟、徽章或其他官方標志。諸如此類的標志只有在相關國家或組織批準許可之后,才能在BOIP注冊。實踐中,這種駁回理由經常與包含歐盟旗幟(或其部分)的標志有關。
5.形狀標志與外觀設計或專利等其他知識產權重疊。例如,消費者更可能將椅子或燈的形狀視為外觀設計而不是形狀標志,因此這樣的標志缺乏顯著性。
6.標志與公共秩序和道德相違背。這種情況非常少見,但是如果符合,法院也可以宣布已經注冊的商標無效。
普通商標和集體商標
普通商標是區分某一經營者的產品或服務與其他產品或服務的商標。
集體商標是區分產品或服務的共同特征的商標,例如純羊毛標志WOOLMARK。集體商標持有人可能并不使用該商標,而是監督其他使用者必須符合某些標準。這些標準必須在提交商標申請時,在商標使用和管理規范(regulations for use and control of the trademark)中寫明。
馳名商標
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的規定,如果存在還未進行注冊的馳名商標,那么任何第三方均不得注冊該商標或者有可能與其產生混淆的商標。而且,上述馳名商標的所有人還享有就商標侵權行為采取行動的權利。不過,該商標必須對于大部分生活在比荷盧地區的公眾而言是馳名的。
商標保護
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有權禁止任何第三方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開展下列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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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活動中將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標志用于與該注冊商標所標示的產品或服務相同的產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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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相關公眾有可能將其與注冊商標相混淆的標志(其中,該標志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而且該標志所標示的產品或服務與注冊商標所標示的產品或服務相同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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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活動中將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志用于與該注冊商標所標示產品或服務不同的產品或服務(其中,該注冊商標應在比荷盧地區馳名,而且該標志的不當使用將會造成對注冊商標的不合理使用或對注冊商標的顯著性特征或聲譽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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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出于區分產品或服務的目的使用某一標志(其中,該標志的不當使用將會造成對注冊商標的不合理使用或對注冊商標的顯著性特征或聲譽造成損害);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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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與在先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志。
程序
獲得在比荷盧地區有效的注冊商標有三種途徑:
第一,直接向BOIP申請注冊比荷盧商標。
第二,向(EUIPO)申請注冊。比荷盧地區屬于歐盟,因此歐盟商標可在該地區使用并構成反對比荷盧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
第三,申請,指定比荷盧聯盟或歐盟為生效地區。
關于優先權,《比荷盧知識產權公約》使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原則,即在中國首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6個月內向BOIP再次提出相同商標注冊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直接在BOIP注冊商標的程序
1.商標檢索
在進行商標申請前,建議申請人對已注冊或已提出申請的比荷盧商標及歐盟商標進行檢索,以防止因商標申請與上述商標或在先申請相重復而被駁回或異議(即使申請失敗,BOIP也不會退還申請費)。可使用的免費在線檢索工具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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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s Register,可檢索在比荷盧國家內具有法律效力的商標申請和注冊商標,以及歐盟商標和將比荷盧指定為生效地區的國際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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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earch plus,可檢索注冊歐盟商標和歐盟商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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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view,可檢索歐盟各成員國、歐盟以及歐盟之外的合作國家的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申請信息。
申請人也可請求BOIP完成商標檢索,但需支付費用。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檢索需求表,BOIP可在3周左右向申請人提供檢索報告。
2.選定商標分類
選定商標分類是注冊過程中的重要一步,因為申請人需要在商標注冊申請中指定產品和服務的類別,以確定商標享有的保護范圍。比荷盧商標分類適用的分類方式,可使用下列幫助確定商標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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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IPO及歐洲各相關機構共同執行和維護的通用商標分類數據庫,包含超過6萬條術語,涵蓋了尼斯分類的所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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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S ? Madrid Goods & Services Manager,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商標分類工具,除尼斯分類的所有內容外,還增加了3萬條術語。
3.提交申請
商標申請可以直接向BOIP提交也可以通過三國國內管理機構提交,可以郵寄、傳真或現場提交紙質材料,也可通過BOIP網站提交在線申請(費用比紙質申請低15%)。
使用在線申請時,申請人須先注冊賬號,BOIP會提供教學視頻——如何在線注冊商標(How do I register a trademark online):
申請所需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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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內容包括申請人地址、名稱(姓名)、組織形式(適用于法人)、代理人姓名和地址、商標圖樣、關于商標的說明等,具體參見填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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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擬適用的產品和/或服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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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集體商標,應提交商標使用和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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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求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聲明。
提交申請后1個月內,應向BOIP繳納申請費。
4.確定申請日
BOIP將記錄收到商標申請的日期和時間,向申請人發出確認函(confirmation)。申請表中的信息將被錄入系統,申請人可以通過Trademarks Register了解商標申請的進度狀態。
BOIP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主要檢查商標是否被清晰呈現、是否寫明申請人(個人或公司)的名稱、對產品和/或服務的描述是否清楚,以及如果是集體商標,是否提交了商標使用和管理規范。這些是商標申請的最低要求,如果未能符合,相關申請將被視為從未提交。
BOIP應該至少給申請人1個月的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補正和修改,該期間可以申請延長,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發出審查意見之日起6個月。
申請日是上述最低要求被滿足之日,但是如果申請人此時還未繳納申請費,申請日將被延后,直至BOIP收到費用為止。對于希望盡早確立優先權的申請人,應及時向BOIP繳費。
5.公開商標申請
一旦確定申請日,BOIP將為該申請指派一名審查員,檢查申請內容是否符合所有的形式要件(formal requirements)。如果存在問題,審查員將通知申請人補充材料。同時,申請中描述的產品和/或服務將按照尼斯分類被確定為需要指定的商標分類。
一旦確定申請日且確定商標分類,BOIP將公開商標申請,并向申請人發出確認函。商標申請的公開日期及內容可在Trademarks Register上查閱,包括商標申請日和申請編號、申請人和代理人(如有)的名稱(姓名)和地址、商標、產品和/或服務的類別、商標的種類、集體商標的使用條件、商標顏色要素等的說明、提交異議的截止日期。
如果公布的信息中存在錯誤,BOIP將進行修改并重新公開。異議期自重新公開之日起算,但在此之前已經提交的異議,無需再次提交。
公開是實質性審查程序的開始。
6.基于絕對駁回理由的評估(Assessment on absolute grounds)
BOIP將基于絕對駁回理由,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評估。如果被申請的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例如缺乏顯著性,BOIP有義務拒絕將該標志注冊為商標。
申請人將有最長6個月時間就BOIP的駁回決定提交書面的反對意見。如果BOIP仍舊駁回申請,申請人可向位于海牙(Gerechtshof)、布魯塞爾(Hof van Beroep / Cour d'Appel)或者盧森堡(Cour d'appel)的上訴法院就BOIP的決定提出起訴。
7.異議
BOIP公開商標申請后,任何人可在2個月內提出異議,反對該商標的注冊。異議人可以在線申請或提交紙質的異議申請,并需繳納異議費。
商標申請人和異議人將首先獲得自行解決問題的機會。如果不能達成和解,BOIP將在雙方均提交答辯意見后作出決定。
BOIP首先審查是否應受理異議,受理要求見《比荷盧知識產權公約實施細則》第1.18條。
如果BOIP決定受理異議,將通知異議人和商標申請人。
異議人和商標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后2個月內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果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視為放棄異議。如果提交證明材料,BOIP應將異議人的證明材料轉交給商標申請人,商標申請人有2個月的時間進行書面答辯并提交使用相關標志的證明。
BOIP如果認為異議成立,可駁回商標申請或要求申請人對所申請商標進行修改;如果認為異議不成立,則駁回異議。
針對BOIP的決定,各方可向上文所述的上訴法院提出起訴。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商標申請可以使用BOIP的官方語言——荷蘭語和法語,也可以使用英語。如果申請人使用英語,而異議人不同意使用英語,那么異議程序需要以荷蘭語或法語進行。如果之后發生訴訟,則需要使用相關司法機構的官方語言。
8.注冊
如果商標申請完全符合法律要求,BOIP會在公開期滿后對商標進行注冊。完成全部程序一般需要3個月時間,如果申請過程中出現駁回或異議,時間將會延長。
商標獲得注冊之日,申請人同時獲得對該商標的獨占權利。但如果發生糾紛,判定哪方先取得商標時依據的是商標的申請日。
比荷盧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算,可以無限續展。權利人可以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最遲不超過期限屆滿后6個月)內申請續展,每次續展保護期延長10年。
9.加速注冊(Accelerated registration)
申請人可以支付額外費用加速注冊,辦理相關手續后可在幾天內完成商標注冊。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BOIP基于絕對駁回理由對商標注冊申請的評估和異議程序將在注冊后進行,仍然可導致商標注冊被取消。